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罚!

日期:2020-09-15 15:28:01 人气:344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国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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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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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上述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合计人民币7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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